(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黎再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再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64号罪犯黎再东,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5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再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4月19日、2014年3月24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黎再东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再东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2014年度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黎再东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黎再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再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