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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和兆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兆,唐义飞,张晓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81号原告:刘和兆��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伟民,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义飞,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张晓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1901-1904、1907室,组织机构代码67093495-3。负责人:信志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训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刘和兆与唐义飞、张晓运、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和兆于2015年4月21日以申请人治疗仍在进行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和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刘和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刘和兆负担。审判员 孙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宗宝附本案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