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4日。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1265号刑事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给付赔偿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以其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乐执字第10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马元尚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