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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代理人张颖,女,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