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代理人张颖,女,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