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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与被告张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张X,女。被告张X,女。被告王X,女,现年60岁,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未提供。原告张X与被告张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