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韩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伟与高延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高延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张伟,男,生于1963年12月27日,汉族。被告高延梅,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张伟诉高延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同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江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