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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余夕银与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夕银,储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余夕银,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储志强,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夕银与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储志强、储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夕银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储志强在岳西县天权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股权或股权收益采取保全措施,以3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夕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储志强在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或股权收益。上述保全以3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