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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郭伟静与王兰瑞、王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静,王兰瑞,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静。被执行人王兰瑞。被执行人王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3)奎执字第432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兰瑞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号某小区2号楼3-701室(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三次拍卖均为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兰瑞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号某小区2号楼3-701室(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