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5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嘉与王大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王大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984号原告王嘉,女,1980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栋。被告王大路,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嘉与被告王大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贞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旻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