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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5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嘉与王大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王大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984号原告王嘉,女,1980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栋。被告王大路,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嘉与被告王大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贞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旻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