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冯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2014年10月15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1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冯某在任石家庄世源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部门经理期间,购买了假药“强力力康某”20盒,让公司业务员进行推销。2014年7月份,该公司业务员李某将20盒“强力力康某”销售给曲阳县益安药房。2014年8月27日被曲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曲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所查获的“强力力康某”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苏某、南某、郭某、魏某、李某等证言,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曲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曲阳县公安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强力力康某图片,曲阳县益安大药房入库单,曲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意见书,石家庄世源医药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刘璐琦代理审判员 郑秀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叶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