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某荣二人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荣,何某平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荣,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平,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荣、何某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荣、何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荣等人因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政府公路扩建需要拆除周某英(被告人何某平之妻,被告人周某荣之姐)位于该县城南镇的住房一事开始上访。2014年5月17日周某荣在身体躯干部位写上“强拆民房、毒打百姓、救命”等字样,进入深圳市南山区世界之窗景区后爬上埃菲尔铁塔,希望扩大影响给政府施压,经劝解后周某荣从铁塔上爬下,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为进一步扩大影响,周某荣、何某平两人先期制作了写有“四川南充市营山县非法征地暴力强拆,地方官员暗箱操作滥用私权迫害百姓”字样的标语,2015年1月1日11时许,两人购买门票后进入世界之窗景点,再次爬上埃菲尔铁塔打开标语,周某荣还脱掉衣服裸露全身,以跳塔相威胁与赶到现场营救的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对峙。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将周某荣从铁塔上劝下,21时许,何某平被公安民警从铁塔上劝下。两人的行为引发大量游客围观,造成景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造成铁塔景点和附近游乐设施封闭,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评估,世界之窗景区当日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7800元。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33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周某荣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何某平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或拘役。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荣、何某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横幅照片;治安处罚决定书、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人辛某武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委托黄某灵所做的陈述;被告人周某荣、何某平的供述与辩解;广东万隆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现场视频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荣、何某平出于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较好的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何某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荣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二、被告人何某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