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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726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55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连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高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