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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异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仲祥与田学岭、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仲祥,田学岭,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田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异字第0048号申请执行人黄仲祥。被执行人田学岭。被执行人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杨圩路。法定代表人田学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斌斌。案外人王兰英。本院在执行黄仲祥与田学岭、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田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黄仲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王兰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黄仲祥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了追加王兰英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仲祥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仲祥撤回追加王兰英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昌海审判员  赵述安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