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黄遂娟与被申请人陈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遂娟,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申字第0000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黄遂娟,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宋延伟,男,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琼,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再审人黄遂娟因与被申请人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9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遂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遂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遂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施竹华审判员 刘兴全审判员 袁明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