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马效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贺立平,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返还代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物业费8797.5元、垃圾费567元、暖气费10466元、视频监控费560元,共计20390.5元(返还时扣除代发工资款项5298元);二、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返还借用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桌3张、椅子4个、茶几1个、单人沙发2个、电脑1台、打印机1台;三、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向未交纳安装监控费用的161户业主收取安装监控费用后支付给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支付了执行款16611.50元,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拉走了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借用的办公桌3张、椅子4个、茶几1个、单人沙发2个、电脑1台、打印机1台。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了执行费。对尚未支付的安装监控费用,属于确认之诉,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收取后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业主委员会交纳了执行费1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