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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明亮,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