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明亮,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