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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柳东甫与胡永阳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东甫,胡永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32号申请人柳东甫,男,生于1987年9月15日,汉族,住平武县古城镇。被申请人胡永阳,男,生于1985年12月17日,汉族,河南省西峡县重阳乡。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2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柳东甫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