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陆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920号原告陆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了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