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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李丕袍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李丕袍,陈小慧,李前路,张存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6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丕袍。被执行人李丕袍。被执行人���小慧。被执行人李前路。被执行人张存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李丕袍、陈小慧、李前路、张存仕票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李丕袍、陈小慧、李前路、张存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李丕袍、陈小慧、李前路、张存仕缴纳执行款194690.23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李丕袍、陈小慧、李前路、张存仕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3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费合计5970元,执行费28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李丕袍、陈小慧、李前路、张存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存仕房产已由本案诉讼保全查封,因存在抵押贷款,申请人同意不要求对其处置。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李丕袍、陈小慧、李前路、张存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存仕房产已由本案诉讼保全查封,因存在抵押贷款,申请人同意不要求对其处置。被执行人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李丕袍、陈小慧、李前路、张存仕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立帆贸易有限公司、李丕袍、陈小慧、李前路、张存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