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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已协商和好。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新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