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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市建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杨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简阳市建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杨学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简阳市建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南街三倒拐*幢*单元*楼。法定代表人:方运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学平,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勇,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简阳市建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阳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阳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02年1月以后,建阳房产公司统一有效的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为编码章,而二审法院所采信的所有证据中所盖印章均无编码。因此,涉案公证书、买卖合同等证据均系伪造,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二)建阳房产公司与杨学平无买卖关系,故本案案由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建阳房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本院在组织建阳房产公司和杨学平询问时,杨学平出示了建阳房产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向西充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具结书》、《抵押清单》,二份文书上建阳房产公司所盖公司印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上均无编码,建阳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运平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因此,建阳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2002年1月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均有编码的陈述不符客观事实,建阳房产公司以涉案证据上印章无编码而提出相关证据系伪造的理由不成立。(二)杨学平通过案外人取得涉案房屋,因此杨学平与建阳房产公司虽无直接买卖关系,但不影响其行使要求建阳房产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利,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综上,建阳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简阳市建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