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李国军、黄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李国军,黄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李慧敏,女,生于1974年。委托代理人李慧玲,女,生于1969年。被告李国军,男,生于1974年。被告黄凤云,女,生于1972年。原告李慧敏诉被告李国军、黄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慧玲、被告李国军、黄凤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至11月,二被告以开发房子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8笔共计680000元,每笔借款均约定月息3分。但经多次催要时至今日,二被告却未支付一分钱本金及利息。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5厘计算。被告李国军、黄凤云辩称,借钱是事实,但不是用于开发房子,而是通过被告李国军放贷款吃高息,借给其他朋友了。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分8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80000元。具体借款明细为2014年9月16日120000元、21日20000元、25日150000元;2014年10月15日60000元、25日40000元、28日130000元、29日50000元;2014年11月16日110000元。每笔借款均约定月息3分。被告李国军、黄凤云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条件如实履约。贷款方在提供贷款后,享有催要贷款依法收益的权利。二被告作为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0000元并按照2分5厘的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军、黄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慧敏借款本金6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分别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支付利息。诉讼费用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国军、黄凤云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辰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