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与邵子龙、邵长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邵子龙,邵长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李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职工。被告:邵子龙,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邵长远,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西区支行与被告邵子龙、邵长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