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冯甲与冯乙、冯丙、冯丁、冯戊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甲,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乙,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原审被告:冯丙,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审被告:冯丁,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原审被告:冯戊,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冯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4)新抚民一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甲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冯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亮代理审判员 李雪慧代理审判员 王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