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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廖江申请执行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廖江。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林。被执行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雪林。被执行人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坚。被执行人赵雪林。被执行人钟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赵雪林、钟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赵雪林、钟林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