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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与邢台市臻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卓世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开元北路191号。负责人:何华峰,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邢台市臻金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与西大街交叉口东南侧甜橙国际1号楼1215号房。法定代表人:黄立伟,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卓世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1号楼320室。法定代表人:曲改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黄立伟。被申请人王欣桐。被申请人曲立飞。被申请人曲改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邢台市臻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卓世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立伟、王欣桐、曲立飞、曲改霞名下存款75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臻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卓世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立伟、王欣桐、曲立飞、曲改霞名下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