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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孙振山、樊玲芹等与潘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山,樊玲芹,潘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孙振山,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樊玲芹,女,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潘玥,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山、樊玲芹诉被告潘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孙振山、樊玲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足额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4)48号》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丁继军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书 记 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