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孙振山、樊玲芹等与潘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山,樊玲芹,潘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孙振山,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樊玲芹,女,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潘玥,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山、樊玲芹诉被告潘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孙振山、樊玲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足额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4)48号》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丁继军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书 记 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