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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安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富与代某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富,代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安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富,农民。被执行人代某江,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富申请执行代某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代某江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某富借款本息75774元,执行费1036.61元。现因被执行人代某江长期在外,现住址不详,原居住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张某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安执字第3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段缘芳审判员  蓝代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焕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