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锦、刘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五小组侵犯集体组织经济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刘某某,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王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王锦,系刘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辉,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振荣,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10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锦、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249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