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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栖民一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1892号原告王某。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张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张某负担。审判长  杨林华审判员  孟秋宏审判员  于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