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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龙井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王延华,辛秀梅,高红亮,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监字第9号申请异议人龙井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张国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南昌俊,龙井市老头沟供销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王延华,女,汉族,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辛秀梅,女,汉族,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高红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建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异议人龙井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异议人龙井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2015)龙执监字第9号异议一案。本院认为,申请异议人请求撤回(2015)龙执监字第9号异议一案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异议人龙井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申请。审判长  梁成泽审判员  安未鹤审判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九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