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贾颖香与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颖香,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790号原告:贾颖香。委托代理人:黄志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永路123号5楼。法定代表人:孔拥军、委托代理人:吴军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花径村53幢1单元402室。(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颖香与被告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颖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颖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颖香负担。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胜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