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侠与沈宝权、陈慧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侠,沈宝权,陈慧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53号原告:杨侠,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孙传清,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宝权,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陈慧群,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侠诉被告沈宝权、陈慧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宝权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侠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宝权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阚青松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森景大道6号紫兰园小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