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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侠与沈宝权、陈慧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侠,沈宝权,陈慧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53号原告:杨侠,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孙传清,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宝权,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陈慧群,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侠诉被告沈宝权、陈慧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宝权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侠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宝权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阚青松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森景大道6号紫兰园小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