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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尤逢保与尤逢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逢保,尤逢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尤逢保,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尤逢笔,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五河农商银行双忠庙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尤逢笔在五河农商银行双忠庙支行帐号为10010×××16账户内的存款27567.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