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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住某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1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向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一通、人民陪审员陈九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凤鸣担任记录。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懿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红树林酒店旁吸毒人员肖丽华的租房内,卖给肖丽华冰毒约10克,并同意肖丽华回家乡城步后再付毒资。当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电力局门口肖丽华等人所坐的出租车上,又卖给肖丽华冰毒约8克,两次购买毒品共计3000元的毒资由尚丽华回城步后再付款。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寻找肖丽华索要毒资。2014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山外山排挡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可疑无色晶体24.5克、可疑颗状物32粒共计3.1克。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搜缴的可疑无色晶体、可疑颗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如下:1、扣押笔录、缴获的毒品称重照片;2、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3、证人肖丽华、吴涛、王云飞、段梦思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尿检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现场示意图及照片;7、辨认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搜查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辩护认为,他是帮“星星”代卖毒品,他没有贩卖毒品,但他非法持有毒品属实。他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红树林酒店肖丽华的租房内,卖给肖丽华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0克,并同意肖丽华回家乡城步苗族自治县后再付毒资3000元。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寻找肖丽华索要毒资。2014年6月28日17时许,王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山外山排挡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王某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27.6克。后对王某某的尿液进行检验,王某某的尿液呈阳性,王某某系吸毒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7.6克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肖丽华的证言证明,她从湖南永州市回湖南城步那一天,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她的租房里,她向王某某买了价值三千余元钱的约10克冰毒,当时没有付钱,她朋友吴涛在场知道她与王某某交易毒品的情况。她回城步后,王某某给她手机发了1个账号,被她删了,她没有打钱给王某某。2014年6月27日,她收到王某某的电话信息(肖丽华的手机号:1557675****,王某某的手机号:1511164****),称王某某已到城步,找她收钱,她没有理睬,6月27日晚上,王某某到找她要钱,她没有钱付。6月28日上午10时,她带王某某到白云的老飞(王云飞)家里,老飞与王某某碰面之后,便带王某某到山外山饭店吃饭,在吃饭时,便被公安民警传唤了。2、证人吴涛的证言证明,从永州回城步的那天17时许,他回到租房,看到王某某与肖丽华在交易毒品,肖丽华从王某某手里拿了一些毒品,但肖丽华没有付钱,等回城步后再打钱给王某某,当时,他看到王某某给了肖丽华1包冰毒,是用透明塑料袋装的,大约10克左右。回城步后,王某某发了1个工商银行的账号给肖丽华,但肖丽华没有打钱给王某某。王某某来城步之前打了肖丽华和他的电话,他们都没接。6月27日晚上王某某开了1台小车到肖丽华家,找肖丽华要钱,肖丽华没有钱,王某某讲他明天就要回永州了,无论如何也要给他二三千元钱。他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58143****。3、证人王云飞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8日,华华(肖丽华)带永州的波哥(王某某)和一个女的(段梦思)到他家里,王某某拿出1袋20来克的冰毒放在桌子上给他们吸食,他们吸了些冰毒,当天18时许,他请他们(肖丽华、王某某、段梦思)到山外山排档吃饭,刚开始吃饭时,公安民警就来了,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搜出1袋冰毒(经称重是24余克)、麻古32粒,从段梦思身上搜出5粒麻古,1克的冰毒。听肖丽华讲肖丽华在永州从王某某手里购买了几千元钱的冰毒,当时没有结清账,这次王某某是来找肖丽华收账的。4、证人段梦思的证言证明,她陪王某某到城步找人收账,2014年6月27日,他们到了城步。2014年6月28日,王某某带着她去找人收账,他们和华华(肖丽华)及华华的女儿、吴涛及不知姓名的1男1女到山外山排档吃饭,没多久,公安民警就到了,从她的包里搜查到5粒麻古和1克冰毒。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他是湖南永州零陵人,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他与吴涛于2013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的,肖丽华是吴涛的朋友,他与肖丽华在永州吸食过毒品,这次到城步他们又在一起吸食过毒品。这次来城步的原因是2014年6月的一天17时许,吴涛的女朋友“华华”(肖丽华)打电话给他想买二三千元的冰毒,他就去了肖丽华在永州冷水滩河东红树林酒店边的7楼租房,他给了肖丽华1袋10多克重的冰毒,她讲好价格是三千元,但肖丽华说欠账,会尽快打钱来的,当时吴涛也在场。肖丽华回城步后,他打电话给肖丽华,想要肖丽华将钱打过去,但肖丽华一直没有接电话,他便和段梦思开车来到城步,并找到肖丽华,但肖丽华说没有钱。过了一天,吴涛请客吃饭。他与段梦思,吴涛与华华,另外有2个不认识的,外加1个小孩共7人来到饭店吃饭,他们吃了半个小时,公安民警就来了,并对他进行了搜身,从他身上搜到了1袋冰毒(重24.5克),32粒麻古(重3.1克)。然后,他们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他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67464****,1511164****。6、通讯详单证明,通话记录可以证明肖丽华、吴涛是在2014年6月21日凌晨离开永州回到邵阳,证明6月20日王某某与肖丽华之间有频繁电话联系。a、15581437770号码的通讯记录,从该号码分析,6月21日0点31分及之前在永州使用,6月21日5点28分及之后在邵阳使用。证明肖丽华、吴涛是于6月20日晚上坐车回邵阳。b、王某某15111641234号码的通讯记录,该号码与1557675****在6月19日通话13次,在6月20日通话12次,在6月21日通话6次,与1558143****在6月21日通话5次,在6月27日通话1次。c、王某某15674649444号码的通讯记录,该号码在6月20日至21日没有通话记录,在6月27日21时51分与1557675****通过话。7、扣押笔录、缴获毒品及称重照片证明,2014年6月28日,公安民警在山外山排挡从王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1包冰毒,经称重为24.5克,麻古32粒(其中红色31粒,绿色1粒),经称重为3.1克,公安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8、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4)72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王某某身上搜缴的32粒净重为3.1克颗粒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并检出有机掺杂物乙基香草醛和咖啡因,从王某某身上搜缴的24.5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从王某某身上搜缴毒品的现场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中心路山外山排挡3号包房。10、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1日,王某某从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了吴涛和华华(肖丽华)、2014年11月6日,吴涛和华华分别从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了王某某(波仔)。11、尿检报告证明,201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分别对王云飞、段梦思、吴涛、王某某的尿液进行尿检,检验结果均呈阳性。12、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13、王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王某某出生于1979年6月24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故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王某某质证,其辩解2014年6月20日晚上他没有卖给肖丽华约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对肖丽华关于2014年6月20日晚上王某某在出租车上卖给她约8克的冰毒陈述,及吴涛回城步后听肖丽华讲王某某在出租车上卖给肖丽华10克左右的冰毒的陈述表示质疑。因肖丽华的上述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吴涛的上述陈述是来源于肖丽华的转述。因证据单一,本院不予采信。王某某辩解,他只是代替“星星”卖毒品给肖丽华,而不是他本人卖给肖丽华的质证意见,因公诉机关所举关于王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下午,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红树林酒店肖丽华的租房内,卖给肖丽华约10克冰毒。肖丽华、吴涛的陈述与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证明,王某某与肖丽华进行毒品交易,王某某、肖丽华、吴涛共3人在场,所陈述的毒品交易事实能相互印证。故王某某是替他人代卖毒品的质证意见无任何证据佐证,故王某某关于为他人代卖毒品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所举的关于王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下午,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红树林酒店肖丽华租房内卖给肖丽华约10克冰毒的相关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机关所举的其他证据,经王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本案的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克,但从王某某身上搜缴到27.6克甲基苯丙胺,因王某某是以贩养食者,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以贩养食者,从以贩养食者处搜缴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故王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贩卖甲基苯丙胺37.6克。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晚上,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电力局门口肖丽华等人所坐的出租车上,又卖给肖丽华约8克冰毒,因指控的该次贩毒的证据只有肖丽华的证言及吴涛听肖丽华陈述的证言,证据单一,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次指控不予支持。王某某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给肖丽华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王某某辩解本院无管辖权的观点,经查,虽然王某某是在永州贩卖毒品给肖丽华,但王某某因此次贩卖毒品来到城步向肖丽华索要毒资,且公安机关从王某某身上搜查到了毒品,且王某某系以贩养食,故城步同样是王某某贩卖毒品犯罪地,本院有管辖权。因此,王某某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向前审 判 员  刘一通人民陪审员  陈九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凤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