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澜,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女,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委托代理人谢光伟,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