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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某诉甘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469号原告袁某,女。委托代理人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叶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