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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立仁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仁,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林立仁,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林立仁与被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冼玉梅、陈显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立仁的委托代理人郭艺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军经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林立仁借款本金6.2万元。二、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林立仁利息及违约金。此二款项总额为从2014年4月11日起,以6.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林立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8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7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军负担,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林立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一人民陪审员  陈显庆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