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杨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