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淑玲与苏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赵淑玲,女。委托代理人王建来,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赵淑玲与苏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商州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淑玲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已按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赔偿义务,本院向赵淑玲支付赔偿款18854.84元,赵淑玲已返还苏磊6834.8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朝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