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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沙晨与沈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晨,沈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沙晨。委托代理人周青、田长明,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小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负责人任新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晨诉被告沈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沙晨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