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加球,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