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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申请��行宋永福、张忠菊、杨宇、何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宋永福,张忠菊,杨宇,何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负责人:张毅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永福,男,住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张忠菊,女,住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杨宇,男,住夹江县梧凤乡。被执行人:何志强,男,住夹江县中兴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宋永福、张忠菊、杨宇、何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3)夹江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3)夹江民初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