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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月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省道201线32KM+30M处路段时,与被害人乔某驾驶的牵引半挂货车(车上载李某)碰撞,造成乔某及乘坐人李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属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2KM+30M处路口时,因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乔某超速驾驶的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载李某)碰撞,造成乔某及乘坐人李某当场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乔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民警勘查完现场跟随到该大队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乔某、李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乔某、李某近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王某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视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乔某、李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乔某、李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卓 艳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张加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雅 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