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ⅹⅹ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ⅹⅹ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ⅹⅹ,男,2006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ⅹⅹ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武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ⅹ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ⅹⅹ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初开始,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标示食品的“鹿鞭藏虫草”等食品、药品。2014年12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到该店抓获被告人黄ⅹⅹ时,现场查获尚未出卖的“鹿鞭藏虫草”11盒、“一炮到天亮”1盒、“天龙伟哥生精胶囊”1盒、“金枪不倒丸”1盒、“虎王中药片”2盒、“壮根精华素”1盒、“水能硬”1盒、“金枪不倒”1盒、“极品海狗”1盒、“德国黑倍”1盒、“补肾丸中药片”1盒、“vigour”1盒、“viagra”(美国伟哥)1盒、“vicgra”3盒等食品、药品14种,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标示食品的“鹿鞭藏虫草”、“一炮到天亮”、“金枪不倒丸”、“天龙伟哥生精胶囊”、“金枪不倒”、“水能硬”、“viagra”(美国伟哥)、“极品海狗”、“补肾丸中药片”等9种,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宣称疗效及适应症;“虎王中药片”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查获的上述食品、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及假药的拍照,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ⅹ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ⅹ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黄ⅹⅹ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标示食品的“鹿鞭藏虫草”等食品、药品。2014年12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黄ⅹⅹ时,并查获尚未出卖的“鹿鞭藏虫草”11盒、“一炮到天亮”1盒、“天龙伟哥生精胶囊”1盒、“金枪不倒丸”1盒、“虎王中药片”2盒、“壮根精华素”1盒、“水能硬”1盒、“金枪不倒”1盒、“极品海狗”1盒、“德国黑倍”1盒、“补肾丸中药片”1盒、“vigour”1盒、“viagra”(美国伟哥)1盒、“vicgra”3盒等食品、药品14种。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标示食品的“鹿鞭藏虫草”、“一炮到天亮”、“金枪不倒丸”、“天龙伟哥生精胶囊”、“金枪不倒”、“水能硬”、“viagra”(美国伟哥)、“极品海狗”、“补肾丸中药片”等9种,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宣称疗效及适应症,“虎王中药片”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上述食品、药品应按假药论处。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黄ⅹⅹ辨认无误的现场及假药的相片。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12月4日晚,普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流石路一“成人用品”店内检查,提取、扣押到“鹿鞭藏虫草”11盒、“一炮到天亮”1盒、“天龙伟哥生精胶囊”1盒、“金枪不倒丸”1盒、“虎王中药片”2盒、“壮根精华素”1盒、“水能硬”1盒、“金枪不倒”1盒、“极品海狗”1盒、“德国黑倍”1盒、“补肾丸中药片”1盒、“vigour”1盒、“viagra”(美国伟哥)1盒、“vicgra”3盒。3.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鹿鞭藏虫草”、“一炮到天亮”、“金枪不倒丸”、“天龙伟哥生精胶囊”、“金枪不倒”、“水能硬”、“viagra”(美国伟哥)、“极品海狗”、“补肾丸中药片”等9种,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宣称疗效及适应症;“虎王中药片”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上述食品、药品应按假药论处。4.被告人黄ⅹⅹ的供述,证明:他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开始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成人性药品。2014年12月4日晚上,公安机关现场查到“鹿鞭藏虫草”、“一炮到天亮”、“天龙伟哥生精胶囊”、“金枪不倒丸”、“虎王中药片”、“壮根精华素”、“水能硬”、“金枪不倒”、“极品海狗”、“德国黑倍”、“补肾丸中药片”、“vigour”、“viagra”(美国伟哥)、“vicgra”等成人性药品14种。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黄ⅹⅹ于2006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0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6.被告人黄ⅹⅹ户籍证明,证明:黄ⅹⅹ于1985年10月9日出生等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ⅹⅹ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宣称疗效及适应症的食品(非药品冒充药品)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认定为销售假药,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ⅹⅹ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ⅹⅹ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请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ⅹ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肖斌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仲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