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姚湘萍与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湘萍,王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47号原告:姚湘萍。被告:王桂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湘萍与被告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湘萍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桂英银行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皖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湘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桂英银行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李洪贤的皖AXXX**号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