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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邱爱华与刘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爱华,刘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邱爱华,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刘泉坤,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爱华与被告刘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爱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爱华以被告答应还钱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爱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