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沐川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光根与张福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根,张福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刘光根,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张福寿,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根诉被告张福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根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光根负担。审判员  张宁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