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光根与张福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根,张福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刘光根,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张福寿,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根诉被告张福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根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光根负担。审判员 张宁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