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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史晓东,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戴杰文独任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叶某乙。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从2012年开始,女儿的生活完全由原告照顾,被告只承担房租费,日常开销由原告承担。双方从2014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叶某乙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叶某甲未作答辩。原告王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协助查询联络单一份,证明婚生女叶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3、(2014)绍嵊甘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叶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夫妻感情有所失和。原告曾于2014年6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有所失和,系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相互珍惜,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婚生女叶某乙年纪尚小,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爱护和养育,更需要一个温馨和睦的成长环境。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应丽梅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