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毓清、金敏华与金敏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毓清,金敏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签发:核稿:拟稿:存卷4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赵毓清。委托代理人:汪楼升。被告:金敏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叶晓峰。委托代理人:杨乔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毓清诉被告金敏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毓清于2015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毓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毓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赵毓清负担。审 判 员 喻青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